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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书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41号刘书营:你因诉郏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行终字第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你要求郏县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第91条之规定立案的法定职责,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终审裁定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