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丁胜虎与孙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胜虎,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丁胜虎,男,1969年生。被执行人孙涛,男,1974年3月15日生,住淮滨县。丁胜虎与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豫1527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胜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7执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健审判员 孙 坎审判员 温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