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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树华与人雅安市雨城区苍子沟林产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树华,雅安市雨城区苍子沟林产有限公司,陈超,宋宝定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清申2号申请人:梅树华,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群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苍子沟林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超,执行董事。第三人:陈超,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三人:宋宝定,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梅树华与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苍子沟林产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书主文外简称苍子沟林产公司)及第三人陈超、宋宝定申请公司清算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预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梅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刘群芳,苍子沟林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超,宋宝定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梅树华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1.指定清算组对苍子沟林产公司进行清算;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苍子沟林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苍子沟林产公司经雅安市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注册资本60万元,现有股东三人,陈超持股34%,宋宝定持股33%,梅树华持股33%。苍子沟林产公司尚欠梅树华借款2,659,185.26元未还。自2012年9月1日起,苍子沟林产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梅树华于2016年8月25日查询苍子沟林产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得知,该公司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苍子沟林产公司未能自行组织清算,至今未注销工商登记。梅树华因与陈超、宋宝定就公司清算事宜协商未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苍子沟林产公司进行清算。苍子沟林产公司承认梅树华具备以公司股东身份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资格,以及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发生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事实,并同意法院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对其强制清算。但苍子沟林产公司对梅树华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称,苍子沟林产公司并不差欠梅树华借款,相反是梅树华差欠苍子沟林产公司货款。陈超辩称其意见与苍子沟林产公司意见一致。宋宝定承认梅树华具备以公司股东身份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资格,以及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发生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事实,并同意法院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宋宝定认为梅树华和梅树华之女梅静分别是苍子沟林产公司出纳和会计,梅树华主张苍子沟林产公司向其借款不是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苍子沟林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雅安市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注册资本60万元。梅树华、陈超、宋宝定均系苍子沟林产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梅树华33%,陈超34%,宋宝定33%。苍子沟林产公司早在2016年8月25日之前就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解散事由出现后因股东之间协商解散事宜陷入僵局,至今尚未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注销工商登记,此前没有债权人对苍子沟林产公司提起清算申请。本院认为,苍子沟林产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虽然苍子沟林产公司对梅树华主张的债权人身份有异议,但苍子沟林产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梅树华以公司股东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梅树华与雅安市雨城区苍子沟林产有限公司及陈超、宋宝定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 垚审 判 员  吴定洪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