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冷玉春与廖廷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玉春,廖廷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588号原告:冷玉春,男,生于1967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廷松,男,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玉春与被告廖廷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冷玉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冷玉春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英审 判 员  陈 蝶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