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冷玉春与廖廷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玉春,廖廷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588号原告:冷玉春,男,生于1967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廷松,男,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玉春与被告廖廷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冷玉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冷玉春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英审 判 员 陈 蝶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