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常德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常德安,常淑丽,连仲强,商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被执行人常德安、常淑丽、连仲强、商学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常德安、常淑丽、连仲强、商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人商初字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商初字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