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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忠波、张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波,张建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073号之一申请人:刘忠波(刘中波),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建洲,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忠波(刘中波)与被申请人张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洲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500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洲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50000元的冻结(账号为:62×××00)。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