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忠波、张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波,张建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073号之一申请人:刘忠波(刘中波),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建洲,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忠波(刘中波)与被申请人张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洲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500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洲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50000元的冻结(账号为:62×××00)。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