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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牟昌文与马军军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马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227号原告:牟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临洮县洮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牟某诉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牟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某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某撤诉。案件受理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牟某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