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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君威纸业有限公司与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君威纸业有限公司,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5689号原告:聊城市君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路南段赵庙村。法定代表人:吕保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连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黄河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狄涛,经理。原告聊城市君威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威纸业公司)与被告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中钢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遂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威纸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柳连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谷中钢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威纸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15355.37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与昌乐德福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德福公司的卫生纸。9月9日,经聊城市顺发物流作为中介,宋希峰雇佣司机驾驶鲁P×××××号车为原告从德福公司装运卷筒纸90件。约定卸货至原告住所地仓库。当天上午11时,该车装完货后驶离德福公司。在运回途中,因驾驶司机不慎卫生纸被引燃,造成卫生纸损失价值115355.37元。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为阳谷中钢物流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钢物流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购销合同原件一份;2、德福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出具的证明各一份;3、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业务凭证各一份,德福公司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4、聊城市顺发物流证明一份;5、车管所出具的车辆信息一份;6、聊城市东昌府区令芳物流配货站出具的证明2份;7、信息截图照片一份;8、视频资料一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对事实认定如下: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阳谷中钢物流公司名下。2016年9月1日,原告与德福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德福公司的卫生纸。9月8日,受原告委托,聊城市顺发物流作为中介与宋希峰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其提供两辆车辆,车牌号分别是鲁P×××××、鲁P×××××。为原告从德福公司装运卷筒纸,运费每吨110元,按实际装货重量结算。卸货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路原告仓库。次日,两名司机分别驾驶上述车辆到德福公司装卷筒纸。其中鲁P×××××号车装运卷筒纸90件,重量22.6187吨,每吨单价5100元,总价值115355.37元。上午11点30分,两辆车驶离德福公司。运输途中,鲁P×××××号车所装卷筒纸燃烧,给原告造成卫生纸损失,价值115355.37元。原告于立案时曾将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及宋希峰列为共同被告,后于诉讼期间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该两被告的被告诉讼地位,并撤回对其起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登记车主中钢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被告阳谷中钢物流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承运原告货物后,在运输途中驾驶员不慎导致货物被燃,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在宋希峰及中钢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无法查清宋希峰与中钢物流公司、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具体法律关系。被告中钢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其间的具体法律关系,通过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聊城市君威纸业有限公司损失115355.37元。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被告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