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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小红、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红,叶斌,徐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赣09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曾小红,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叶斌,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徐采娟,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曾小红与叶斌、徐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小红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数套,但均已被查封,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