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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晓云与杜江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云,杜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云,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杜江涛,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778号原告李晓云与被告杜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江涛清偿李晓云借款本金240000元,并从2013年4月份按照年利率9%清偿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由杜江涛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57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江涛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晓云亦未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778号原告李晓云与被告杜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