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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l97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暂住山西省高平市。2010年12月21日因赌博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人民币。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22时59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省道311线(坪曲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78km+950m高平市徐庄村附近路段时,撞在路肩右侧的树木上,造成李某受伤,所驾车辆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4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视听资料提取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4mg/100ml,超过200mg/100ml,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尚能如实供述,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明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崔洁倩书 记 员 闫裴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