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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黔江区百宫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黔江区百宫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初16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东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百宫歌城,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南海鑫城B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A4A1M。负责人:樊宇,该歌城投资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百宫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等。原告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第九夜》、《等爱降落》、《美丽笨女人》、《逃脱》、《StayWithMeTonight》、《sunnyday》DVD10、《YouAndMe》、《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再见一面》DVD11的放映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上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重庆市黔江区百宫歌城辩称,1.百宫歌城采用合法安装的雷石点歌系统,涉案作品来自该系统,使用该系统不应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百宫歌城系从他人处受让而来,如果构成侵权,也是之前的转让人构成侵权;3.百宫歌城于2016年12月13日才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很短,刚成立就被起诉侵权,实在很冤;4.原告请求按每首歌1000元计算赔偿金额,收费标准来源不明;5.即便构成侵权,也不是故意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唐 文审 判 员  黄 飞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彭婧婕书 记 员  吴遥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