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礼震云与被执行人齐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礼震云,齐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礼震云,女,1974年1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被执行人齐晓玲,女,1968年9月7日生,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