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汉中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与刘文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刘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汉中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代表人:孙波,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建,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汉中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建支付车辆租赁费7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文建交纳了执行款7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汉中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