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上海首飞金属有限公司、沈阳友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上海首飞金属有限公司,沈阳友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0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苏黎。被执行人上海首飞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斌。被执行人沈阳友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焦红宇。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首飞金属有限公司、沈阳友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6)沪0108民初1049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上海首飞金属有限公司、沈阳友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及车辆等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友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目前尚需一定时间,故本案暂缓。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民初10491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琦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