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聪明与雷洋溢、雷守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明,雷洋溢,雷守清,陈艺光,陈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280号原告:陈聪明,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被告:雷洋溢,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守清,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艺光,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向阳,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艺光、陈向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波,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负责人:伍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玮涛,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聪明与被告雷洋溢、雷守清、陈艺光、陈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聪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聪明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