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380号原告张振国,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周玉武,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白沙洲路。法定代表人谭春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国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振国以已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张振国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代理审判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霞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