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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延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延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延海,男,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延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世凯、书记员肖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延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谢延海驾驶辽CN86**轿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谢家堡村路口路段时,将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纪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纪某某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脑疝死亡,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谢延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谢延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被告人谢延海与被害人纪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纪某某家属40万元,得到被害人纪某某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延海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延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纪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协议书及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延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延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延海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延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