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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张婷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张婷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张婷妍,女,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张婷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婷妍支付电信费人民币4,676.10元、违约金400元及逾期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股票、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