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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波与王倩倩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王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周波,男,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被执行人王倩倩,女,生于1989年10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申请执行人周波与被执行人王倩倩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倩倩所有的车牌号陕FWQ5**车辆,后其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扣押车辆退回给被执行人王倩倩,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王倩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紫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