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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8民初206号原告新田农商银行与被告彭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206号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建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邝小勇审 判 员  邓晓胜人民陪审员  廖新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旭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