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玬婷为与被告毛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玬婷,毛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1200号原告:刘玬婷,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毛大庆,男,30岁,汉族。原告刘玬婷为与被告毛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玬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玬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