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计乔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计乔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计乔,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高中文化,经商,群众,住安国市。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计乔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计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计乔从安国市石桥早市上购买了绿色带有康某、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字样的塑料包装袋和纸质标签,从药材市场上购买了中药材原料,在安国市阳光逸景小区12号车库内自己分装桑葚子、覆盆子、知母、石膏等25种中药饮片。2015年11月4日其冒用安国市邦康中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欲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望都郝大夫和唐县付大夫,被望都县公安局查获,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为2087元。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产品符合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假冒合法饮片生产企业包装标签生产中药饮片的条件,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25种产品、封口机1台、电子秤1台、中草药包装袋465个、纸质标签(带有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字样及产品信息)14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计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国市帮康中药材有限公司职员王某、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韩某、郝某、崔某、年某的证言及郝某的辨认笔录,望都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安国市邦康中药材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计乔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标签,私自分装中药饮片,以安国市邦康中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欲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望都郝大夫、唐县付大夫,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25种产品属违法物品,扣押的电子秤1台、封口机1台、包装袋465个,标签14个系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因上述扣押物品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有关中药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计乔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有关中药材经营活动,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中药饮片二十五种,犯罪工具电子秤一台、封口机一台、包装袋四百六十五个、标签十四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李景莲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家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