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建军与李兵兵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军,李兵兵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775号原告谢建军,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李兵兵,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军诉被告李兵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撤销被告李兵兵的车籍登记,属行政行为,非民事行为,故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建军负担。审判员 赵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