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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淑云与被申请人赵昌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赵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女,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场村*组***号。被申请执行人:赵昌志,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场村*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与被执行人赵昌志健康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建交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恢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