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淑云与被申请人赵昌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赵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女,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场村*组***号。被申请执行人:赵昌志,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场村*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与被执行人赵昌志健康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建交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恢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