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孙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844号被执行人:孙志文,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孙志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号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孙志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