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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兴孝、张志举与解自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孝,张志举,解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孝申请执行人:张志举被执行人:解自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解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1862.3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自飞银行存款219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