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广爱、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广爱,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邓复水,袁懿,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广爱,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896417。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复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邓复水,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袁懿,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1830769。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邓复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赣10**执1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邓复水、袁懿、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834.29元,现因申请人肖广爱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邓复水、袁懿、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邓复水、袁懿、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