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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5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5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毅刚。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照伟。被执行人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素。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80393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因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