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春荣与冯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荣,冯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2738号原告赵春荣,女,1977年6月22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冯国军(冯宝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赵春荣与被告冯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国军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春荣诉称:要求冯国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冯国军承担。被告冯国军未出庭,无答辩。原告赵春荣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A1,借据一份,拟证明:冯国军于2017年2月4日在赵春荣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冯国军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赵春荣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赵春荣与冯国军是屯邻,冯国军户籍姓名为冯国军,屯民称他为冯宝玉。2015年11月16日,冯国军称他二姨用款,在赵春荣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冯国军出具借条,此款逾期后未能偿还。现赵春荣诉讼来院,要求冯国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冯国军承担。本院认为,赵春荣与冯国军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冯国军应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国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春荣借款本金2万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国军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