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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钟伟与王闯王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伟,王闯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65号申请人钟伟,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王闯王,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申请人钟伟因王由民、张丽及被申请人王闯王向其借款10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王闯王转移财产,申请人钟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闯王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钟伟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闯王名下位于丰县御景园H2-5-15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