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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杨公庄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区企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1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二千二百一十五万元;二、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费用【截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的财务费用为九百四十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元;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的财务费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43万元×6%×(N-50)/360天×50台,其中N为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天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万三千一百七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冻结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履行部分债务,仍有大部分债务未履行,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底给付800万元案款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8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