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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364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被执行人李某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2014)永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3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