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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耿三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054号起诉人:耿三保,男,汉族,1939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耿三保的起诉状。起诉人耿三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对起诉人土地非法占用行为,并将起诉人土地及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依法使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古城街道办滨河新村社区宅基地。2017年起诉人在未与相关部门及单位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被拆除,现被拆除房屋所占土地由被起诉人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恒大御景湾项目。被起诉人在相关部门及单位未与起诉人签订有关安置补偿协议且起诉人尚未搬迁的情况下便强行占用涉案土地,致使起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该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起诉人应当停止对起诉人土地的非法占用行为,并将起诉人土地及房屋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起诉人耿三保要求被起诉人停止对其土地非法占用行为的诉讼请求,因涉及起诉人的拆迁补偿以及被起诉人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是否非法占用土地,应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亦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耿三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