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45-1号原告: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双河乡双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6796442-2。法定代表人:杨哲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爱玲,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红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永城市光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侯世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志丹县大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相恩审 判 员 韩清蓉人民陪审员 黄志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龙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