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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689号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06432-8,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87号七彩星城1幢145商铺。法定代表人:谈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继文,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庆,1955年10月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