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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宁宁与石倩文、城阳区吉祥宏房屋经纪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宁,石倩文,城阳区吉祥宏房屋经纪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759号原告陈宁宁,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陶旭杰,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倩文,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永红,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鹏,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城阳区吉祥宏房屋经纪服务部,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湘潭路16-1以琳美地小区网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DAC1672,法定代表人周永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宁与被告石倩文、被告城阳区吉祥宏房屋经纪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吉祥宏房屋经纪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宁撤回对城阳区吉祥宏房屋经纪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