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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友成与被执行人王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成,王文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徐友成,男,1954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前,男,1968年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徐友成与被执行人王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徐友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恢1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审判员  杨中华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