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友成与被执行人王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成,王文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徐友成,男,1954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前,男,1968年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徐友成与被执行人王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徐友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恢1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审判员 杨中华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