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米震雷、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震雷,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震雷,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米震雷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震雷、被上诉人融侨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米震雷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减免2014-2016年物业费842元。因暖气漏水导致屋内损失费及楼下赔偿款5000元。在本小区丢失摩托车损失费2500元,共计8342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213号调解书证明因房屋质量问题(顶楼出现裂缝漏雨)导致上诉人屋内设施损害,赔偿上诉人30000元(该赔偿款不包括2011年因暖气试水导致上诉人损失的赔偿)。从2014年到2016年因为房屋损害严重,导致上诉人无法入住,上诉人没有享受物业服务,物业费应该不予收取,桥东区法院出具了无法入住证明。二是2011年10月份暖气试水,因被上诉人未尽到通知业主,在业主不在家的情况下把暖气阀门打开导致屋内被淹,上诉人赔偿楼下两家2000元,上诉人屋内损失差不多3000元。2013年8月份,上诉人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盗(己经立案),因小区监控设施不全或是损坏未修,派出所找不到有力的线索,导致上诉人损失2500元,以上共计7500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清林雅筑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及质量标准),被上诉人己经违约。在上诉人交物业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尽到公共维修的义务和告知业主试水的义务,上诉人并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融侨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物业费、公用电费、加压费共计22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累计欠付原告物业费2105元、装修期楼道粉刷费100元,共计220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房屋漏水、丢失摩托车为由始终未将所欠款项结清。2016年1月26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对房屋漏水达标维修,赔偿其房屋维修费、家具、家电及屋内物品损失43500元,并支付其每月外租房屋损失1500元,后经调解原告赔偿被告房屋维修费、家具、家电、屋内物品损失及租房损失30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交纳物业费,逾期未交,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220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以房水漏水导致其两年未居住,不应缴纳物业费进行抗辩,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丢失的摩托车损失,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遂判决:被告米震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费2105元、装修期楼道粉刷费100元,合计220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上诉人米震雷与被上诉人融侨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现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应当交纳物业费,逾期未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物业费、粉刷费2205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以房屋漏水导致其两年未居住,不应缴纳物业费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丢失的摩托车损失及其赔偿邻居的损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米震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