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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乐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增,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克,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申申,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大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与刘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大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