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元光与陈百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光,陈百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476号原告:石元光,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陈百希,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元光诉被告陈百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元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5元,诉讼保全费1278元,由原告石元光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