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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忠林与韩磊、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林,韩磊,邵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524号原告:何忠林,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邵伟,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齐安大街389号。法定代表人:白延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公司员工。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8935731E(1-1)。负责人:李泽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道林,公司员工。原告何忠林诉被告韩磊、邵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何忠林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忠林撤回对被告韩磊的起诉。审判员  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