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显贵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花桥四组、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贵,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花桥四组,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586号原告罗显贵,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花桥四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委花桥。负责人陈春芳,该组组长。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委。负责人祝金国,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显贵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花桥四组、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庄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显贵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