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抗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唐小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唐小艳,南宁市和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58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凯大道南侧银凯孵化园5#标准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龚凤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小艳,女,1977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和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园路4号天成府5号楼1层104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马贞。申诉人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唐小艳、被申诉人南宁市和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监[2017]4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