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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15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XX、黄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黄捷荣,蓝花仙,黄新,黄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5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黄捷荣,男,1956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蓝花仙,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黄新,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黄吉,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孙XX与黄捷荣、蓝花仙、黄新、黄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捷荣(妻子:曾海梅,已病故)、蓝花仙、黄新、黄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路238号玫瑰园芙蓉路J15号的房产,拍卖房款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捷荣所有的位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加佛村加佛集体土地上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号:都林证字(2013)第150801001号】的查封。2、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捷荣所有的位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加佛村加佛集体土地上的林地、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林权证号:都林证字(2013)第15080100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开文审 判 员 招幸龙审 判 员 林鸣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羽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