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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敦红与徐明权、许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敦红,徐明权,许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49号原告:谭敦红,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权,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许金霞(徐明权的妻子),女,1972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谭敦红与被告徐明权、许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谭敦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敦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谭敦红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