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志强、王家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王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93年3月6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王家刚,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案由: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王家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10号。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17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家刚银行账户2个,但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