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那柳村民委员会与蔡发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那柳村民委员会,蔡发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77-4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那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那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祥,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发有,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那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蔡发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那柳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那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简丽娟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人民陪审员 叶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冬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