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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振庄与黄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庄,黄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民初488号原告:刘振庄,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黄凤云,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刘振庄与被告黄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凤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振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利息等损失;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6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方追要,被告方无故不予偿还。黄凤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5日,被告黄凤云向原告刘振庄借款26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兹欠刘振庄(身份证号码:)现金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正(¥26000)。此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签字:黄凤云20**年4月15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黄凤云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庄主张被告黄凤云向其借款26000元,并提交欠款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逾期后,被告黄凤云未予偿还,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法律规定最高利息支付,故本院酌定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黄凤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新新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窦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玉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