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兵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中本汽车配件五金厂、卢汝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兵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中本汽车配件五金厂,卢汝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05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兵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源中路76号第15号星棚(东区物业B026)。法定代表人:彭永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中本汽车配件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14村合丰工业区第4物业*号。主要负责人:卢汝堂。被告:卢汝堂,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兵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中本汽车配件五金厂、卢汝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兵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诉讼保全费1733元,两项合计420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婷牛璐 关注公众号“”